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 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職業學校學生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其同等學力 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職業學校應以多元方式辦理招生;其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 、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性質特殊之類科,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 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 半年至一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學 生成績考查項目、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推 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其同等學力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 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