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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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2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基本法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7日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
      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2. 職業學校法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職業學校學生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其同等學力
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職業學校應以多元方式辦理招生;其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
、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性質特殊之類科,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
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
半年至一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學
生成績考查項目、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3. 高級中學法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推
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其同等學力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
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