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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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印製規格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申請人依前條第二款規定檢附之教科圖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領域課程架構下,除語文領域外,教科圖書不得分科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應美工完稿。
三、教科圖書之印製,依本部所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印製規格
    辦理。
四、封面除標明圖書名稱、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
    出現申請人、編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翻譯名詞,如經本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公
    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國字注音,應以本部公告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依據。
七、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立法理由〕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已明定國民中學教育階段部分領域
    得實施分科教學,爰教科圖書於領域課程架構下得分科編輯,惟考量
    領域學習之完整性,仍維持以領域申請審定;另因語文領域各科目皆
    有領域–科目領綱(如語文領域–國語文),且語文領域之科目領綱
    為獨立發布,爰實務上,語文領域為分科編輯分科審定,其他領域應
    於領域課程架構下以領域申請審定。
二、考量送審書稿應為完稿之樣書,為避免文字贅述,第二款條文修正為
    「以冊為單位,並應美工完稿」,其規定與原條文用意無異。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印製標準規格」為行政規則,避免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之法規用語「標準」混淆,爰第三款酌作
    文字修正,後續將配合修正上開行政規則名稱。
四、第四款已明定封面僅標明「圖書名稱」及「冊次」,已足可確保無申
    請人、編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等出版社相關資訊可供審查人員辨識
    ,致發生審查不公情事,已無再特別規範「使用素面紙張」之必要性
    ,爰予以刪除;又配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稱「申請人」,爰將「申請
    審定者」修正為「申請人」,以符合整體用詞之一致性。
五、有關翻譯名詞如經本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
    ,皆以公告內容為準,爰第五款刪除翻譯例示事項。
六、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