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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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制定依據

1. 檔案法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2日 (現行法規)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
  依據不得拒絕。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
  定標準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