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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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審議發照作業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8日
  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如下:
  一、二八四.五至二八五.五兆赫。
  二、一六五.二五兆赫至一六六.九七五兆赫及二八0.五至二八一.
      五兆赫。
  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縣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縣、
      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金門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