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之頻道與頻率規定如下: 一、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六兆赫。 二、系統若使用上行控制信號,其頻率不得超過四十二兆赫。 三、有線電視下行類比電視頻道之指配影像載波頻率及有線調頻廣播指 配載波頻率如附件二。 四、七十四至七十六、一0八至一三八兆赫頻段間,除經中央主管機關 在無飛航安全顧慮前提下,視實際需要核可使用者外,禁止傳送任 何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