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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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使用第十六頻道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制定依據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系統之頻道與頻率規定如下:
  一、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六兆赫。
  二、系統若使用上行控制信號,其頻率不得超過四十二兆赫。
  三、有線電視下行類比電視頻道之指配影像載波頻率及有線調頻廣播指
      配載波頻率如附件二。
  四、七十四至七十六、一0八至一三八兆赫頻段間,除經中央主管機關
      在無飛航安全顧慮前提下,視實際需要核可使用者外,禁止傳送任
      何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