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本細則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 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一、本規定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行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