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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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制定依據

1.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現行法規)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
  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
2. 預算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