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編審辦法,擬定其 所主管範圍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 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
前條所定之施政計畫及概算,得視需要,為長期之規劃擬編;其辦法由 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