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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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復健機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繼續教育訓練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制定依據

1.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6日 (現行法規)
  前條負責人及機構內相關人員,應每年接受繼續教育訓練,並取得課程
  時數證明文件。
  前項訓練之課程、時數及訓練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