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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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制定依據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屠宰場內畜禽屠宰及分切之衛生查核,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之規
  定辦理。
  運送過程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於交付食品業者後之衛生查核,由衛
  生主管機關為之。
  食品業者所持有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
  運送、貯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之
  規定辦理。
  第二項衛生查核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