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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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現行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
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
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
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
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