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其人員 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及其他機關(構)、學校、 團體應予獎勵;其因而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者,政府應予合理補 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