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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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15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銀行法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5日
  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經收之國幣或外國貨幣
  有偽造或變造者,除有犯罪嫌疑,應報請司法機關偵辦外,應予截留、
  作廢並銷燬;其處理辦法,由本行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金融機構經收偽造、變造之國幣及外國貨幣之處理作業,中
      央銀行目前訂有「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作業
      要點」及「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因上開要點涉及人民權
      利義務,應改以法命令定之,另上開辦法亦乏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增訂授權由中央銀行訂定相關處理
      辦法之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