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辦理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應邀請相關學者專家並會同
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前項登錄之審查,包含對其特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安全及規格符合性
所為之型態安全審查。
〔立法理由〕 為確保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作業審查之公正性及專業性,同時考量
載具從事之太空活動可能涉及不同機關之主管業務,爰定明登錄審查應由
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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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具型態安全審查之審查基準,由主管機關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另行訂定並
公告之。
〔立法理由〕 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參考國際標準公告發射載具之技術規
範。此處所稱之技術規範,應包括關於型態安全審查之技術規範,此外,
亦包含發射活動安全之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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