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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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登錄審查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制定依據

1. 太空發展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現行法規)
太空活動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主管機
關辦理登錄:
一、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預算所研發
    。
二、預定於我國境內發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登錄之情形。
前項登錄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第一項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現行法規)
主管機關為辦理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應邀請相關學者專家並會同
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前項登錄之審查,包含對其特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安全及規格符合性
所為之型態安全審查。
〔立法理由〕
為確保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作業審查之公正性及專業性,同時考量
載具從事之太空活動可能涉及不同機關之主管業務,爰定明登錄審查應由
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載具型態安全審查之審查基準,由主管機關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另行訂定並
公告之。
〔立法理由〕
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參考國際標準公告發射載具之技術規
範。此處所稱之技術規範,應包括關於型態安全審查之技術規範,此外,
亦包含發射活動安全之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