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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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收藏品盤點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6日

制定依據

1. 國有財產法 中華民國091年04月24日
  國有財產之檢查,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令規定隨時稽察外,主管機關對
  於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有關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
  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5日
  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應於每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施行;不定
  期檢查應視實際情況為之;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完畢二十日內,將檢查結
  果報告該主管機關核辦。
3. 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089年08月11日
十七、各機關對其所管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應作定期、不定期之檢
      查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