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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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就業服務法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擔任顧問、研究工作者或與在中華
  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
  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
  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2日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國籍普通航空業之駕駛員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正駕駛員資格。
  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
  三、持有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