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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現行法規)
第十九條(各委員會之設置)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