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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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制定依據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現行法規)
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並不
得拆除或不得改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前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規格、效能確認方式、標識、認
證、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