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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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制定依據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
      。
  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
  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並成立基金管理
  委員會監督運作,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占委員會名額
  三分之二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及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分別定之。
  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有關各款獎勵及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
  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