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規定者,應接受四小
時之戒檳班講習。
前項戒檳班講習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檳榔是造成國人口腔癌最主要原因,每十位口腔癌患者中,約有
九位曾經嚼過檳榔;另根據衛生署統計,近十年來,台灣男性口腔癌
發生率和死亡率持續增加,居台灣男性十大癌症發生和死亡情形之第
四位,亦是青壯年男性最常見罹患的癌症。另因罹患口腔癌後,造成
許多家庭破碎外,治療口腔癌所支出之醫療費用,也造成健保給付相
當大的負擔。
三、目前對於在指定清除地區內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民眾,只能依本
法第五十條規定讓其繳納罰金,再犯率高且並無法達到教化之目的。
爰此,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增訂本條,對隨地吐檳榔
汁、檳榔渣處罰鍰之民眾應參加四小時之戒檳講習,藉以協助民眾順
利戒除嚼食檳榔之惡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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