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 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 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前項期間於必要時得延長之。
本法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聽證程序,其性質、目的與行政程序法之 「聽證」有所不同,為有所區分,爰將第一項中「聽證會」修正為「公 聽會」,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