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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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公聽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制定依據

1. 環境影響評估法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
  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
  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前項期間於必要時得延長之。
〔立法理由〕
  本法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聽證程序,其性質、目的與行政程序法之
  「聽證」有所不同,為有所區分,爰將第一項中「聽證會」修正為「公
  聽會」,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