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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修正
第二十三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