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或其周圍
,從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等任務;必要時,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警
察機關協助。
前項情形,船舶、海洋設施或海域工程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海洋保育觀察員執行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等任務時,得由船舶、海洋設
施或海域工程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供往返交通工具。
第一項海洋保育觀察員之資格取得、訓練、管理、廢止資格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保育海洋生物,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得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以及
其工作項目;必要時,並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
二、第二項定明船舶、海洋設施或海域工程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
於海洋保育觀察員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等行為,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三、囿於海上執行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困難,且水上交通工具取得不易
,爰於第三項定明得由船舶、海洋設施或海域工程之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提供往返交通工具。
四、第四項定明海洋保育觀察員資格取得、訓練、管理、廢止資格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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