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委託人首次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高收益
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作業者,除專
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
戶者外,應簽具風險預告書;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
訂之。
委託人首次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買回
作業時,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二、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三、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
十筆(含)以上。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
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
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
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
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年5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158981號
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
股票型基金( ETF),為投資於標的指數之成分證券或因應標的指數
複製策略所需,得投資高收益債券及 Rule 144A債券,因高收益債券
係指未達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考量
高收益債券特性及風險,參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十七
條規定,銷售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應要求投資人簽署風險
預告書,爰規定委託人首次申購、買回高收益債券 ETF時,應簽具風
險預告書。
二、酌修文字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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