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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1日
制定依據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中華民國095年08月30日
第十條
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 員簽署確認。 總經理對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之行為,應同負責任,並對其簽署人員負督 導之責。 第一項簽署人員不得互為兼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