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保險機構,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內設立聯絡 代表處。 前項聯絡代表處,除辦理下列事項外,不得為其他營業行為: 一、報表及通知書類之轉達。 二、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 三、有關承保及理賠事項之聯繫。 四、其他與業務有關之聯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