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 ,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
關於訴訟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由書記官編為卷宗。卷宗滅失案件之 處理,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