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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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2年05月02日

制定依據

1. 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060年11月17日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
  ,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
2. 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057年12月05日
  關於訴訟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由書記官編為卷宗。卷宗滅失案件之
  處理,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