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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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八十三年特種考試稅務、金融、保險人員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083年03月19日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委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財政部統籌分配財
  政部、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轉分配其所屬稅務機關、
  金融或保險事業機構,自榜示日起,視業務需要於兩年內遇缺依序施行
  訓練。
  前項所定訓練期間為六個月。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前項受託
  辦理分配之各該主管機關函經考選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並由考
  選部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
  本考試訓練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