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委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財政部統籌分配財 政部、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轉分配其所屬稅務機關、 金融或保險事業機構,自榜示日起,視業務需要於兩年內遇缺依序施行 訓練。 前項所定訓練期間為六個月。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前項受託 辦理分配之各該主管機關函經考選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並由考 選部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 本考試訓練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