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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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制定依據

1. 聽力師法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捐助或組織章程
  明定辦理聽力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等機
  構或團體工作之人員或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從事聽力業務滿二年,並
  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聽力師特
  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
  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免依第三十一條規
  定處罰。
〔立法理由〕
  一、為兼顧現行從事聽力業務人員之權益,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符合
      本法所定資歷並經審查合格者,得參加特種考試,以取得聽力師資
      格合法執業及特考之辦理年限及次數。
  二、另考量過渡期間此等人員生計,於第三項規定免依第三十一條規定
      處罰。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特種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
、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考試辦理次數、期限。
〔立法理由〕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並依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作文字修正。
二、鑒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並未如公務人員考試有分類、分科之別
    ,係統稱為「類科」,為符實務,第二項文字配合修正為「各類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