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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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5年11月13日
  市政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民政局。
  二、財政局。
  三、教育局。
  四、產業發展局。
  五、工務局。
  六、交通局。
  七、社會局。
  八、勞工局。
  九、警察局。
  十、衛生局。
  十一、環境保護局。
  十二、都市發展局。
  十三、文化局。
  十四、消防局。
  十五、捷運工程局。
  十六、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十七、觀光傳播局。
  十八、地政處。
  十九、兵役處。
  二十、主計處。
  二十一、人事處。
  二十二、政風處。
  二十三、公務人員訓練處。
  二十四、資訊處。
  二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六、訴願審議委員會。
  二十七、法規委員會。
  二十八、都市計畫委員會。
  二十九、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三十、客家事務委員會。
  各局、處及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臺北市議會(以下
  簡稱市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