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民政局。
二、財政局。
三、教育局。
四、產業發展局。
五、工務局。
六、交通局。
七、社會局。
八、勞工局。
九、警察局。
十、衛生局。
十一、環境保護局。
十二、都市發展局。
十三、文化局。
十四、消防局。
十五、捷運工程局。
十六、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十七、觀光傳播局。
十八、地政處。
十九、兵役處。
二十、主計處。
二十一、人事處。
二十二、政風處。
二十三、公務人員訓練處。
二十四、資訊處。
二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六、訴願審議委員會。
二十七、法規委員會。
二十八、都市計畫委員會。
二十九、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三十、客家事務委員會。
各局、處及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臺北市議會(以下
簡稱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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