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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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3日

制定依據

1. 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2日
  歷史建築登錄公告後,應由該主管機關填具歷史建築清冊,載明下列事
  項,附圖片電子檔,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二、創建年期、特徵及現狀。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五、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基本資料。
  六、土地使用分區或編訂使用類別、周圍環境景觀及使用狀況。
  七、應予重點維護之事項。
  八、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