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期滿不再續約或終止、解除契約時,受託人應將受託財產與委託經 營期間增加之所有財產、資料及全部經營權返還及點交委託機關,不得 要求任何補償。但委託機關於許可增、改建或添購時,同意受託人取回 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經委託機關通知限期點交返還,逾期未點交返還者,委託機關 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