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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供公眾通行之騎樓使用市有土地租金或使用費或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04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
中華民國92年11月4日
三、出租基地上建物地面層部分為騎樓供公眾通行者,該地面層供騎樓使 用面積,其租金得依第一點所定租金額百分之五十計收)(算)租金 。
2.
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
中華民國093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