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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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 中華民國92年11月4日
三、出租基地上建物地面層部分為騎樓供公眾通行者,該地面層供騎樓使
    用面積,其租金得依第一點所定租金額百分之五十計收)(算)租金
    。
2. 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 中華民國093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