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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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5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
  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
          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
          ,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