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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制定依據
1.
溫泉法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現行法規)
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 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