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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受理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2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9日
第十七條
辦理公聽會所生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並於申請時預先繳納。 前項收費標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