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應設各單位,掌理教務、學生事務、實習、總務、圖書、資訊、 人事、會計等事務,並為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研究發展、招生事務 、技術交流、籌募經費等事項,得設相關單位,並得分組辦事;各單位之 職掌,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 職業學校得置秘書一人,圖書館置主任一人,各科置科主任一人,均由專 任教師兼任。依前項規定所設一級單位,各置主任一人。
本局設各級學校、圖書館、動物園、教師研習中心、青少年發展處、天文 科學教育館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