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職業學校得不收學費,並設獎學金。 職業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職業學校規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公私立職 業學校收費標準之規定修正移列第二項,以提昇位階。
高級中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關高級中學徵收 學生費用之規定,於本法中明定,以提昇位階。
高級中學徵收學生費用種類如下: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前項費用之收取標準,以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