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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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暫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職業學校法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公立職業學校得不收學費,並設獎學金。
  職業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職業學校規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公私立職
  業學校收費標準之規定修正移列第二項,以提昇位階。
2. 高級中學法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高級中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關高級中學徵收
      學生費用之規定,於本法中明定,以提昇位階。
3.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9年08月04日
  高級中學徵收學生費用種類如下: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前項費用之收取標準,以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