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