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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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職業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制定依據

1. 職業學校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廢止 (現行法規)
職業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兼任校
外專職。
職業學校校長,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聘任之;私立者,
由董事會遴選聘任。
前項遴選,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遴
選委員之組成、遴選標準、方式、程序、聘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所設之附屬職業學校,其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長,就該校
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擔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公立職業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在同一學校連任以一次為限,第一任任期
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之遴選;公立職
業學校校長任期及考評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