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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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制定依據

1. 私立學校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設立之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仍維持原一法人設一學校者,得以其原法人組織及
  名稱,繼續辦學,其性質等同於本法所稱之學校法人,且適用本法修正
  施行後之規定,其組織與運作等事項,不符本法修正後之規定者,應於
  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調整。
  前項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得依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單獨或合併變更組
  織為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其申請變更之條件、程序、變更方式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一項應完成調整之事項,涉及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捐助章程者,
  董事會於第一項所定三年內召開三次會議均因出席之董事未達三分之二
  而流會,於第四次會議如出席之董事仍未達三分之二且已達二分之一,
  得以實際出席董事開會,並以董事總額之過半數決議之,不受原財團法
  人私立學校捐助章程或董事會組織章程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