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
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
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
〔立法理由〕 一、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家長或監
護人,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及其辦法之訂定機關。
二、目前二十三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及三所大學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均
可協助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
三、家長參與之意願宜由各校設計誘因,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
以辦法強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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