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所 )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 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 定之。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前二項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