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局為辦理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 )、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應組成介聘委員 會。 前項委員會組成及運作方式另定之。 學校辦理本介聘作業所需經費,應詳列明細報本局核銷。 特殊教育學校參加本介聘作業,納入第一項介聘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