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由各該主管機關管理,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 為管理。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定之。
為求事權統一,共同管道之管理,於建設完成後應由主管機關統一為之 ,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為管理。至其管理辦法另由主 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