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加強臺北市市有財產(以下簡稱市有 財產)之管理及增進市有財產營運效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市有財產之委託經營管理,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