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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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6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現行法規)
  市政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臺北
  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一 秘書處。
  二  民政局。
  三 財政局。
  四 教育局。
  五 產業發展局。
  六 工務局。
  七 交通局。
  八 社會局。
  九 勞動局。
  十 警察局。
  十一 衛生局。
  十二 環境保護局。
  十三 都市發展局。
  十四 文化局。
  十五 消防局。
  十六 捷運工程局。
  十七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十八 觀光傳播局。
  十九 地政局。
  二十 兵役局。
  二十一  體育局。
  二十二  資訊局。
  二十三 法務局。
  二十四  主計處。
  二十五 人事處。
  二十六 政風處。
  二十七 公務人員訓練處。
  二十八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九 都市計畫委員會。
  三十   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三十一 客家事務委員會。
  前項機關所轄機關、機構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市政府另定之,並送市
  議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