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 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高級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 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 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 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定之。 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 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 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 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