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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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制度法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
  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
  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
  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
  查;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
  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為科。
  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
  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
  意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
  鎮、市)公所定之。
  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政府組織
  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
  之。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
  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
  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2. 職業學校法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職業學校應設各單位,掌理教務、學生事務、實習、總務、圖書、資訊、
人事、會計等事務,並為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研究發展、招生事務
、技術交流、籌募經費等事項,得設相關單位,並得分組辦事;各單位之
職掌,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
職業學校得置秘書一人,圖書館置主任一人,各科置科主任一人,均由專
任教師兼任。依前項規定所設一級單位,各置主任一人。
3.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