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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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8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
  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
  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
  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